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,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、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,保护生物多样性,维护生态平衡,制定本条例。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、发展和利用活动,必须遵守本条例。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,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、文化价值的濒危、稀有植物。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、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,同时适用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。第三条 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
查看详细信息山东省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政府信息索取号:0124-02-2007-000012 生成日期:2008-06-25 发布机构:县政府(1990年山东省标准计量局批准,1990年12月15日施行)1.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厂国营林场森林主伐、抚育采伐、更新采伐、低产林分改造、迹地更新造林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则。本规程适用于国营林场的各类森林采伐及迹地更新造林,其它国有林、集体林、国家与集体的合营林劝;可参照执行。2.引用标准DB/3400 B61001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标准DB/3700 B60
查看详细信息第一条 为了规范木材运输证的领取、发放、保存、签发、统计报告等行为,根据《森林法》、《森林法实施条例趴《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》和有关木材运输证管理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木材运输证包括《出省木材运输证》(以下简称出省证)和《山东省木材运输证(省内证)》(以下简称省内证)两种。出省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,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购买。省内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。 第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政工作机构(含木材检查站),根据授权或委托权限具体负责木材运输证的领取、发放、保存、签发、统计
查看详细信息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,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、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,保护生物多样性,维护生态平衡,制定本条例。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、发展和利用活动,必须遵守本条例。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,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、文化价值的濒危、稀有植物。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、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,同时适用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。第三条 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
查看详细信息山东省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政府信息索取号:0124-02-2007-000012 生成日期:2008-06-25 发布机构:县政府(1990年山东省标准计量局批准,1990年12月15日施行)1.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厂国营林场森林主伐、抚育采伐、更新采伐、低产林分改造、迹地更新造林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则。本规程适用于国营林场的各类森林采伐及迹地更新造林,其它国有林、集体林、国家与集体的合营林劝;可参照执行。2.引用标准DB/3400 B61001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标准DB/3700 B60
查看详细信息第一条 为了规范木材运输证的领取、发放、保存、签发、统计报告等行为,根据《森林法》、《森林法实施条例趴《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》和有关木材运输证管理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木材运输证包括《出省木材运输证》(以下简称出省证)和《山东省木材运输证(省内证)》(以下简称省内证)两种。出省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,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购买。省内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。 第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政工作机构(含木材检查站),根据授权或委托权限具体负责木材运输证的领取、发放、保存、签发、统计
查看详细信息山东省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政府信息索取号:0124-02-2007-000012 生成日期 :2008-06-25 发布机构:县政府(1990年山东省标准计量局批准,1990年12月15日施行)1.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厂国营林场森林主伐 、抚育采伐 、更新采伐 、低产林分改造 、迹地更新造林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则。本规程适用于国营林场的各类森林采伐及迹地更新造林 ,其它国有林 、集体林 、国家与集体的合营林劝 ;可参照执行 。2.引用标准DB/3400 B61001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标准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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